新京報製圖/張妍
  兩年一度的兩院院士增選工作在1月1日啟動,這是自2014年6月兩院院士大會修訂章程之後的首次院士增選。兩院為規範院士增選工作,均在去年12月底公佈了新的院士增選實施辦法或細則,而新的辦法或細則則提出多個遵循去年修改後的章程精神的新規。中國工程院內部人士對新京報記者介紹,年輕化、取消部門遴選、處級以上幹部不得成為候選人等規定是此次增選的變化亮點。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改革院士遴選和管理體制,優化學科佈局,提高中青年人才比例,實行院士退休和退出制度”。上述人士表示,此次增選機制的變化是完全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內容而設置的,“是完全按照中央的要求來完善院士增選制度”。
  【焦點1】
  工程院院士候選人年齡上限下調5歲
  “官員院士”一度成為院士制度改革中外界關註的焦點,研究院士制度多年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顧海兵曾表示,“仕而優則學”是“官本位”文化影響的產物。
  此次兩院院士增選,兩院均要求“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原則上不作為院士候選人”。
  如中國工程院在增選辦法中明確地規定了,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黨政機關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原則上不作為候選人(軍隊系統參照執行)。
  而這一規定同樣見於近期中國科學院發佈的一份名為《關於組織推薦中國科學院院士候選人的通知》中。
  此外,在對候選人的規定中,此次中國工程院調整了候選人的年齡上限。按照此前的規定,中國科學院院士候選人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而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的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根據此次中國工程院對外發佈的信息,該院院士候選人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對於超過65周歲的候選人,獲得6位院士提名即為有效,其中本學部院士不少於4位。年齡超過70周歲的候選人被提名次數僅限1次。
  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原則上不作為候選人,這是否意味著新的增選辦法意在避免行政干預的影響?對此,中國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學環境科學系教授唐孝炎表示,“應該是有此考慮”。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認為,“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原則上不作為候選人”是一個進步,像張曙光這樣的官員競選院士的現象可能比以前受到更強有力的限制。但他同時指出,這個規定要起作用的關鍵在於執行中的落實情況。“原則上不作為候選人,這個原則能被執行到什麼程度?按照這個規定,大學的校長是不是也不可以再作為院士候選人?”
  【焦點2】
  增加院士終選全院投票選舉
  此前,兩院院士候選人的評審和選舉由各學部組織院士進行。自今年開始,這一內部選舉將成為“初選”階段,兩院均增加了全體院士“終選”的環節。
  如中國工程院規定,各學部選舉結果經主席團審議並被確定為終選候選人名單後,提交全院全體應投票院士進行會議或通信投票終選。
  中國科學院則規定,院士候選人的評審和初選,由各學部常委會組織本學部院士進行。終選候選人名單則由學部主席團審議各學部常委會關於增選工作來確定。
  熊丙奇指出,院士選舉增加終選過程,可能會限制“煙草院士”當選的情況。他說,當時煙草院士謝劍平就是由謝所在學部通過後當選院士的,其他學部對此沒有終選程序,造成對這樣的情況沒有否決權。增加全院院士終選後,可以使院士的增選接受更廣泛的監督,但這又造成其他學部的學術判斷力可能不足。“最好的辦法是成立專門的學術倫理委員會,專門監督、調查學術不端或學術失當行為。”熊丙奇介紹,目前許多高校內都已設立了學術委員會,但這些學術委員會的獨立性還遠遠不夠,導致在啟動學術調查時可能面臨諸多行政限制。
  【焦點3】
  院士提名渠道由3種變為2種
  在院士候選人提名中,“單位推薦”或“歸口部門推薦”的渠道正式退出歷史舞臺。
  至此,從中央到地方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以及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再無推薦院士候選人的權力。
  2007年,由於鐵道部的推薦,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成為中科院技術科學部院士候選人。在張曙光一案敗露後,他供述兩次參選中科院院士“需要花錢”後,外界詬病“部門舉薦”這一提名方式。
  去年兩院均通過修改章程對院士提名做了原則性規定,如工程院《章程》提出,提名渠道由3種縮減至2種,即院士推薦與有關學術團體推薦。
  此次增選,兩院院士候選人的提名渠道統一,均由院士與中國科協推薦。如中國工程院明確委托中國科協負責組織學術團體的提名工作,由中國科協所屬的有關全國學會負責推薦本學科(專業)領域的候選人。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指出,此舉可能是想朝著減少行政干預的方向努力,但這種辦法很可能“治標不治本”。他強調,以前,參與院士提名的部門與協會可能會被“公關”,現在,利益相關者照樣可以去公關中科協。“問題的實質是院士這個稱號與太多經濟利益相關,而並不只是學術頭銜。”
  熊丙奇說,最根本的解決之道,是要去解決院士稱號附加的各種利益鏈條。“美國科學院、美國工程院的院士就只是一個學術頭銜,在申請項目時與其他競爭者處於一樣的地位,並不享受特殊待遇,這樣就會避免許多利益紛爭。”
  【焦點4】
  首次明確賄選行為院士收禮金或撤銷
  在對院士提名渠道進行縮減後,中國工程院在去年12月底出台配套辦法來約束擁有提名權的院士以及學術團體。
  2012年11月,中國工程院對外首次發佈了增選違紀處理辦法,對候選人材料作假、助選、拉票等違紀行為進行了認定。
  除此之外,該規定同樣對院士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了認定。該辦法規定“對於院士在增選工作及其相關環節中違反《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工作中院士行為規範》的,應認定為違紀違規”。
  在對院士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上,僅表示“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在全院範圍內通報批評”。
  比照之前,中國工程院近期出台的新版處理辦法則對院士以及學術團體有了更多約束,在處罰力度上也大大加強。
  該辦法要求院士不得泄露評審選舉信息,特別是有關候選人的討論、評價和投票表決結果等情況。如有違反,視情節輕重採取取消其提名、評審和選舉權等措施,併在相關範圍內通報。
  而與之前語焉不詳的“院士違紀違規”相比,此次新規首次對“賄選”行為作出明確規定。
  該辦法要求,院士不得收受候選人、身邊人員及其單位、部門贈送的任何禮品、禮金。
  如有院士違反該規定,那麼將會在學部範圍內通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當次評審和選舉權,併在全院範圍內通報;涉嫌嚴重違紀的,勸其放棄院士稱號或撤銷其院士稱號。
  本版稿件/新京報記者 李丹丹 金煜 張婷
編輯: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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